教学管理

长江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

来源:   发布:2018-12-27 10:51:14  点击量:

第一章    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加强专家组织的指导作用,规范本科教学管理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推动学院的教学建设、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,推进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,学院成立“长江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学委员会”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委员会章程》以及《长江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》结合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,特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、咨询、审议、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。

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上级关于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,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。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对学院的教学建设、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、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,并提交院办公会讨论、决策,对学院负责。

第二章    组织

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由各系部推荐,经由院办公会决定产生。委员会成员需从思想政治素质好、学术水平高、业务能力强、富有教学经验、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选举产生。

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,委员若干名、秘书1名。

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 4 年,可连聘连任。委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,可以提出辞聘申请,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。

第七条 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为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,负责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,以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,具体负责实施教学委员会通过的决议。

第三章    职责

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,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的规划负有咨询、规划和审议的职责;对学院本科教学的日常工作的方案、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,并对所指导、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,具体如下:

1、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:(1)对学院专业建设与改革规划进行指导、审议和监督,负责新增专业的论证和评估工作。(2)对课程建设进行指导,对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和监督。(3)审议教材编审计划,做好优秀教材的评荐工作。

2、教学文件建设:(1)根据学校要求和市场需求及时建议制(修)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,提出制(修)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。(2) 研讨、制定学院教学方面的管理制度。

3、教学改革: (1)研讨、制定学院教学改革方案。(2) 指导、监督改革方案的执行,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。(3) 指导和审议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,监督项目研究过程,推荐优秀教研论文和成果。

4、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质量评价工作。组织听课,全面了解教学情况,负责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教学考核,搞好教师教学质量考评,评定院级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并向学院推荐教学质量优秀教师。

5、审定学院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、实验室建设规划。

6审定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教师名单和题目,组织好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工作。

7、评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,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评学士学位授予人选。

第四章   工作制度

第九条 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委员召集,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,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工作

第十条 委员会各成员每学期要到教学第一线,深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,每学期至少一次到相关教学系听取师生意见。

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。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论证、协商的基础上,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;也可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。

    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,可委托其它委员主持,会议要有专人记录。 

第五章   附则

第十三条  学院为教学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
第十四条  本章程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,自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教学委员会。